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722.930485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72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72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受让方须在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4、标的企业核心资产为位于北海市疏港大道北、港北一路南的A5及A2-2地块,该土地面积为17421.17平方米(其中占压道路面积3976.3平方米)。该土地原在湖南省国信北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根据2012年5月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0)雨执字第87-12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将湖南省国信北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土地裁定至标的企业名下。标的企业已于2016年9月26日依照上述裁定书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至标的企业名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0501201600120号),但该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未办理至标的企业名下。
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负责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相关税费。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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