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0月18日,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股份”)、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怀化辰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怀化辰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新邵辰鑫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0522破申1号),标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标的企业管理人。 2021年9月5日,刘新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标的企业进行重整。新邵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湘0522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对被申请人标的企业进行重整。 2、根据湘英特[2021]评报字第020号债权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16日,新龙矿业持有标的企业人民币2117.943685万元债权、黄金股份持有标的企业人民币3216.781940万元债权、机械公司持有标的企业人民币19.1702万元债权、运输公司持有标的企业人民币16.830310万元债权。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成为标的企业的债权人。 3、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16日,标的企业另有其他三个债权人申报了标的企业的债权。其中,湖南长沙伟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智机电”)申报了标的企业人民币12.823万元债权、新邵大桥机械厂配件部(以下简称“机械厂”)申报了标的企业人民币22.8783万元债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沙有色”)申报了标的企业人民币14.1万元债权。 4、标的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编号:C4300002011103220119225),有效期限至2025年2月25日,到期将不再延续。 5、标的企业名下有一宗土地,位于新邵县大新乡林场村,用途为工矿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94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新国用2007第000431号。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于2008年11月1日到期,一直未办理延期。 6、其他信息详见湘南会专审字(2021)059号审计报告、湘英特[2021]评报字第019号股权评估报告、湘英特[2021]评报字第020号债权评估报告。 |